1.总部经济企业指在产融区注册成立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产融区依法缴纳各项税金的企业。主要支持交通运输、物流、金融、商贸、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建筑业和新业态等总部企业及在产融区设立的区域性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投资中心等职能性总部。
2.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内行业知名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等在我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年度地方贡献部分1000万元以上。
(2)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科技研发、金融、电子商务和新业态的总部企业及在产融区设立的区域性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投资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年度地方责献部分500万元以上。
3.总部企业扶持。经认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根据年度企业地方贡献进行扶持。对地方贡献部分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贡献部分的70%的扶持。对我区产业带动或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经产融区管委会批准,按“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按月均计算,采取浮动扶持机制)。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
(2)引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电商经济等一般企业,每月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不高于4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6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7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贡献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3)引进的重点企业。每月形成地方贡献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不高于80%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83%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85%的比例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新引进的保险公司每月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0%的比例用于扶持保险公司发展;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按不高于40%的比例用于扶持保险公司发展;2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用于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4.出口创汇奖。总部企业年出口增量在2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1万美元,扶持人民币500元,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含省、市级扶持)。
5.投资扶持。在产融区设立企业总部新建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
6.对招商引进的特色园区和孵化园区运营企业,实际运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运营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扶持,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开封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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