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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

来源: 开封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 时间:2025-10-29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市2025年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相关要求,结合产融区实际,现将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产城融合示范区全区域为禁煤区。

二、煤炭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全区域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实现煤炭“清零”。

(二)全区域除依政策可保留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

(三)全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散煤燃烧设施。

(四)在禁煤区内销售散煤及其制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未按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全区域禁煤的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群众落实禁煤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的燃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1—22709351),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事项核实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煤区”工作与本通报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开封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